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推出一揽子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一是在减负担方面,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5年底。二是在稳岗位方面,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资金用途由现行四项稳定就业岗位支出扩大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三是在提技能方面,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4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失业人员如果不想社保断缴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答:门诊统筹是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的一项保障制度。答:职工参保人门诊统筹就医无需签约,在所有开展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由选择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答:居民参保人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参保人应选择一家基层定点机构(含一级医院)进行签约;居民参保人选择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可同时选择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签约。大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签约。一是“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签约:关注“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选择“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门诊统筹-立即申办”,进入签约界面,按提示勾选并提交,签约成功后会给予提示。二是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签约: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网办大厅-进入个人网厅-医保待遇-门诊统筹签约”,进入签约界面,按提示勾选并提交,签约成功后会给予提示。三是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参保人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签订《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即时办理。答: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在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增加5个百分点,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5%、75%、65%。在职职工年度报销限额为6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参保职工在基层(含一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答: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支付比例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暂无最高支付限额。答:通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职工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参照我市待遇政策执行。“临时外出就医”职工参保人,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待遇政策,报销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居民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参照我市待遇政策执行(其中,在校大学生按照一档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回青岛后按原规定执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答:我市参保人异地联网结算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回我市手工报销的参保人,执行我市的医保目录及待遇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发生的省内、跨省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省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08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超限额费用能报销吗?答: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分为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机构报销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70%。09参保居民门诊慢特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超限额费用能报销吗?答: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分为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在社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